亨利·卡坦《巴勒斯坦与国际法》:英国委任统治、《贝尔福宣言》、联合国181号决议和以色列国的非法性论述

2026/02/12 Palestine Philosophy Article Length: 5718 words, Reading Time: 17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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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卡坦(Henry Cattan)的《巴勒斯坦与国际法》是他对巴勒斯坦问题的集中国际法论述,卡坦在此书中对《贝尔福宣言》、巴勒斯坦委任统治、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决议、以色列国建国宣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遗憾的是,中文互联网上尚无人介绍这部在学术界关于巴以冲突的讨论中至关重要的著作。

我在此尝试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卡坦在本书中的主要论点和论据,以供网友参考。原书中有更多更详细的论述和历史文件作为证据,推荐大家阅读原书。

锡安主义对巴勒斯坦的主张

犹太人既非巴勒斯坦最早的居民,也非居住和统治时间最长的一个,而且其通过武装入侵征服了当地的迦南人。而巴勒斯坦人并非在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入侵巴勒斯坦期间来到巴勒斯坦的,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是腓力斯丁人、迦南人以及其他早期居住在该地的部落的后裔。(注:这段的大部分历史细节基于20世纪的考古学研究,与当代广泛接受的观点有所出入,现代观点认为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都是迦南人的后裔,只是犹太人不承认自己是迦南人,并且在《圣经》中宣称迦南人因为信奉邪神而被自己灭绝了。但是卡坦在此引用的是20世纪实际存在的历史学观点,仅仅因为其与当代观点不同而将其斥为无效是一种典型的科学哲学辉格史观。我在此处不对其进行改写,只通过注释说明历史背景。)

锡安主义者对巴勒斯坦的主张,最早于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卡坦指出,这些主张主要基于所谓的“历史性联系”,这在国际法上并无依据,没有任何仅仅通过历史联系而恢复已经中断了20个世纪的所有权的先例,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要恢复到20个世纪之前的领土,会对这个世界造成颠覆性的毁灭。Sydenham勋爵在英国上议院指出,“犹太人对巴勒斯坦的所有权主张,其有效性并不比古罗马人的后裔对英国的主张更强。罗马人占据不列颠的时间与以色列人占据巴勒斯坦的时间一样长,而且他们在这个国家留下了远比后者更有价值和有用的成就⋯⋯对巴勒斯坦唯一真正有效的诉求,无疑是来自其现有居民的诉求。”

《贝尔福宣言》

1917年11月2日,英国外交大臣亚瑟·詹姆斯·贝尔福发表了“支持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一个犹太民族家园”的《贝尔福宣言》,同时又承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现有非犹太社区的公民与宗教权利的措施”。

英国通过国际联盟获得了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权后,在1922年6月21日上议院辩论时,Islington勋爵表示,《贝尔福宣言》直接违反了国王陛下政府对巴勒斯坦人民所作的承诺,也与《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不符。Islington勋爵的动议以60:29票在上议院获得通过,这实际上意味着《贝尔福宣言》被废除。在随后下议院的一场辩论中,一项要求将巴勒斯坦委任统治提交议会批准的法案被否决了。因此,事实上,《贝尔福宣言》从未获得下议院或上议院的批准。

当时的英国政府和锡安主义者都不承认“犹太民族家园”是一个主权国家,宣称主权不是犹太民族家园的组成部分,犹太人也无意统治巴勒斯坦,“犹太民族家园”只是一个允许犹太文化自由发展的领土。

并且,《贝尔福宣言》与英国政府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所做出的承诺相冲突。

卡坦指出,《贝尔福宣言》显然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1. 英国政府并不拥有巴勒斯坦的主权,甚至在它发布之时(1917年),也不具有行政权,按照“没有人能转让自己没有的东西”(Nemo dat quod non habet)的原则,《贝尔福宣言》显然是无效的。
  2. 它违背了巴勒斯坦人的自决权,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基督徒和穆斯林都反对《贝尔福宣言》。耶路撒冷首任英国军事总督Ronald Storrs指出,“耶路撒冷和希伯伦的犹太教徒以及塞法迪犹太人都强烈反对政治锡安主义”,Islington勋爵在上议院辩论中指出,“当今巴勒斯坦的犹太社区中有相当多的人,不仅对锡安主义家园,而且对正从东欧被引入该国的犹太人,都抱有极大的反感”。 巴勒斯坦犹太人的反对意见表明,锡安主义是一个外来的概念,与巴勒斯坦无关,《贝尔福宣言》不能被解释为巴勒斯坦犹太人的自决权,而是一个外部强加的、引入外部人口的政治议程。

时任以色列驻联合国代表Shabtai Rosenne提出的一个反对意见认为,即使《贝尔福宣言》本身的法律地位是有争议的,但它后来被纳入了国际联盟《巴勒斯坦委任统治令的序言》,事后确认了其合法性。卡坦认为,这个观点是没有依据的,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如果因为英国对巴勒斯坦不具有主权而令《贝尔福宣言》无效,那么其他同样对巴勒斯坦不拥有主权的列强,如法国、意大利和美国,或任何数量的列强,也加入批准该宣言,也不会改变其状态。既然所有这些列强都不拥有巴勒斯坦的主权,那么他们就不能“转让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多个无效法律行为的累积不能产生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

事实上,将《贝尔福宣言》纳入委任统治令中,非但未能使其生效,反而导致了委任统治令本身的无效。

巴勒斯坦委任统治的无效性

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由威尔逊总统和俄国革命领导人(leaders of the Russian revolution,原文如此,未明确指出具体人物)提出,其核心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领土分割方案不应该涉及民族吞并,而应该基于当地居民的自决权,《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明确规定:

“某些先前属于土耳其帝国的社区,其发展已达到一个阶段,即它们作为独立国家的存在可以被暂时承认,条件是须由一个委任统治国提供行政指导与协助,直至它们能够自立为止。在选择委任统治国时,这些社区的意愿必须是一个主要的考量因素。”

巴勒斯坦是其中之一。

卡坦指出,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1. 委任统治通过《贝尔福宣言》无视了当地人民的权利;
  2. 委任统治违反了《国际联盟盟约》:
    1. 它显然不是为了促进巴勒斯坦居民的福祉和发展,这违反了《国际联盟盟约》关于“这些民族的福祉与发展构成了文明的神圣信托”的规定。它甚至无视了《贝尔福宣言》本身关于“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现有非犹太社区的公民与宗教权利的措施”的规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障巴勒斯坦本地居民的权利
    2. 委任统治的意图是提供临时指导与协助,英国在巴勒斯坦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这个限度。委任统治国有义务发展当地居民的自制机构,以促进其独立建国,但是英国委任统治期间从未存在过这样的机构,巴勒斯坦一直被作为事实上的殖民地由英国直接管理;
    3. 它无视了当地居民的意愿,调查显示,巴勒斯坦人不希望有任何外部的委任统治,如果一定要有,那么他们希望由美国管理,而不是英国,因此,英国委任统治违反了《盟约》中关于“这些社区的意愿必须是一个主要的考量因素”的规定。在巴勒斯坦委任统治期间,巴勒斯坦人从未承认英国统治的有效性,并且始终奉行不与委任统治政府合作的原则。
  3. 委任统治对《贝尔福宣言》的认可和执行,与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当地居民所做的承诺相冲突。

委任统治不应该损害原住民的权利,也不应该授予任何外来移民与原住民权利相冲突的权利。并且,这些讨论不能被视为纯粹的学术讨论。委任统治的实施造成了一种反常且不正常的局面,它必须在未来的解决方案中得到纠正和补偿,否则就意味着一旦非法行为得以完成,其非法性就不再值得关注。这样的结果很难被法律理论或国际法所接受。

联合国决议的无效性

卡坦认为,《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尊重人权、自由和民族自决,强调正义原则和国际法,在这一框架下,联合国第181号决议具有以下问题:

一、联合国大会的显著越权

联合国无权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国家。联合国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该组织在任何时候都不曾拥有巴勒斯坦的主权,也没有巴勒斯坦的管辖权

在国际联盟于1946年的最后一次大会上,与会各国通过决议:随着国际联盟的终止存在,其关于委任统治地的职能也将结束。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并没有被联合国继承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七条所设想的托管制度也并不会自动适用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地,除非它们通过联合国决议被重新置于托管制度之下。

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也声明,“无论是联合国大会还是联合国的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审议、更无权建议或强制执行任何解决方案,除非是承认巴勒斯坦的独立,并且巴勒斯坦未来政府的组建完全是巴勒斯坦人民自己的事……联合国无权处置或割让领土,也无权剥夺巴勒斯坦大多数人民的领土并将其转移给该国少数群体专用。

二、对巴勒斯坦人民主权的侵犯

联合国大会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决议构成了对巴勒斯坦人民主权的侵犯,也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其规定了联合国不得干预任何国家的内政。

自巴勒斯坦从土耳其分离以及《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承认其独立以来,巴勒斯坦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并且随着国际联盟的解散,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权也已经终止。尽管在1947年,巴勒斯坦在事实上仍受制英国统治,但无论如何,这并不影响其国家地位或其人民的主权。

三、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

英国接管巴勒斯坦时,是将其作为一个单一整体。根据委任统治令第五条,委任统治国有责任“确保巴勒斯坦领土不被割让、租借或以任何方式置于任何外国政府的控制之下”。委任统治令第28条进一步规定,在委任统治终止时,巴勒斯坦领土将移交给巴勒斯坦政府控制。同样,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一旦委任统治对巴勒斯坦人民主权施加的临时限制结束,巴勒斯坦人民将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民族。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国家”的决议是对《盟约》的公然违背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认的民族自决原则,巴勒斯坦人民有权确认其民族身份并维护其领土完整。为建立一个犹太国而分割巴勒斯坦大片领土,并使部分原住民受其统治,是对《宪章》的公然违反。

四、对司法的拒绝

1947年,阿拉伯国家请求联合国大会将影响巴勒斯坦问题的以下法律议题提交国际法院征求咨询意见:

  1. 联合国大会是否有权建议或强制执行任何巴勒斯坦分治计划的问题
  2. 巴勒斯坦原住民对其国家的固有权利及决定其未来的权利
  3.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包括巴勒斯坦在内的阿拉伯国家独立问题向阿拉伯人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4. 《贝尔福宣言》和委任统治的有效性与范围
  5. 国际联盟解散以及委任统治国宣布其打算从巴勒斯坦撤出的意向对委任统治的影响

而支持锡安主义的一方反复否决这一点,这证实了他们对国际法司法程序的回避,暗示他们自己也知道自己的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五、不当的政治影响力

杜鲁门在回忆录中明确记录了当时的锡安主义者反复“骚扰”他的过程,杜鲁门最终被锡安主义游说团体说服,动用美国政府的政治影响力支持分治,并且没有向国际社会公开披露这些信息。一些国家原本计划投否决票,但是在美国的影响甚至威胁下改投了赞成票,包括最终使得决议达到三分之二多数的最关键的三票,分别来自海地、利比里亚和菲律宾。

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的詹姆斯·福莱斯特在日记和回忆录中称,他认为这对于美国政治而言已经几乎是丑闻(scandal)。这种贿选行为显然损害了联合国决议的民主性

六、分治方案是不公正的

1946年,巴勒斯坦总人口为1,972,000人,其中包括1,203,000名穆斯林、145,000名基督徒和608,000名犹太人。这些犹太人只有十分之一是这个国家的原住民。事实上,正如我们之前所见,巴勒斯坦原有的犹太社群并不支持分治或建立一个犹太国。其余的犹太人口则由主要来自波兰、苏联和中欧的外国移民构成。这些犹太移民中只有三分之一获得了巴勒斯坦公民身份。

当时而巴勒斯坦的总面积为26,323,023杜纳亩,犹太人拥有1,491,699杜纳亩的土地,仅占该国总面积的5.66%;相比之下,巴勒斯坦人拥有12,574,774杜纳亩的土地,即该国面积的47.77%。其余部分为国有或公共土地。

联合国分治计划将超过14,500平方公里、占巴勒斯坦面积57%的区域划给了犹太国,而他们当时不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拥有的土地不足百分之六。这意味着犹太国获得的领土是他们当时在整个巴勒斯坦拥有土地面积的十倍。其不公之处显而易见。

注意我们上面提到的数字,当时巴勒斯坦人拥有的土地占巴勒斯坦总面积的47.77%,这意味着即使我们将全部的国有和公共土地划给犹太国,犹太国所得到的土地也不可能超过52.23%,这显然证明巴勒斯坦分治方案构成了对巴勒斯坦人所拥有的土地的侵犯,这甚至不是一个国际法问题,而是一个私法和财产权问题。

它是在锡安主义者及其盟友的努力和压力下,违背法律、正义和民主原则而构想、策划和通过的。分治决议的无效性,以及《贝尔福宣言》和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的无效性,不应被视为过去之事而置之不理。尽管这些严重行为在伦理上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它们的影响至今仍在持续。

以色列国的非法性

卡坦进一步指出,以色列并不符合主权国家的各项要求:人民、明确的领土和政府。

  1. 大多数以色列公民并非巴勒斯坦原住民,他们是来自其他国家的殖民者,通过武力和恐怖主义手段取代了当地居民。在 《以色列建国宣言》 发表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甚至不具备巴勒斯坦公民身份。
  2. 以色列没有自己的领土和边界,其所有领土都属于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国家。
  3. 以色列政府并不代表本国人民,而是代表外国侵略者。 《以色列建国宣言》 的共同起草者之一是“世界锡安主义运动”,该组织显然无权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主权国家。

此外,不论联合国第 181 号决议是否合法,事实上(de facto)的以色列都与该决议中描述的“犹太国家”截然不同。在最初分配给以色列的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的人口数比犹太人更多。以色列当局将大多数巴勒斯坦人驱逐出家园,以确保犹太人口占绝对多数。而且,它还占领了大量最初并未分配给它的领土。无论在人口还是领土方面,以色列都与第 181 号决议中所描述的“犹太国家”完全不同。因此,无论第 181 号决议本身是否合法,它都不能使一个与其文本完全无关的实体合法化。

结论

卡坦的分析清晰地显示出,以色列不是一个合法的主权国家,而是一个卑鄙的、邪恶的、非法的、犯罪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实体,是对巴勒斯坦人民的粗暴侵略,它不具有生存权或自卫权,它没有权利存在。

巴勒斯坦地区只有一个合法的主权国家,那就是巴勒斯坦国。以色列的存在必将被彻底抹去,在这个世界上不留下一丝一毫的痕迹,而巴勒斯坦人民将统治自己的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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